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訴願字第10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8年訴願字第10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提供資訊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度訴願字第10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提供資訊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駁回。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謝清彥(下稱訴願人)就其於108年3月8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申請政資(該院 林南薰 法官106年度、107年所為准許人民訴訟救助裁定複本)之同一事實,以新竹地院應作為而不作為,先後於108年4月8日、同年5月3日、同年5月17日提起訴願。嗣新竹地院於108年7月
16日以新院平民慎108行政字第023683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本件爰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合併審議及決定,並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2月14日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續行訴願程序,對上開新竹地院108年7月16日函併為實體審查,合先敘明。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於108年3月8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新竹地院申請該院林南薰法官106年度、107年所為准許訴訟救助,含行政庭及民事庭之悉數裁定複本各1,新竹地院迄其提起本件訴願,仍應作為而不作為,爰提起訴願等語。
三、查新竹地院嗣於108年7月16日以新院平民字第023684號函,告知訴願人其所申請之裁判書相關資料,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利用電腦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之方式主動公開,訴願人可逕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如訴願人不便自行查詢列印,需該院提供複印本者,請敘明具體裁判案號,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計算相關費用;並以訴願人申請新竹地院就該院
106、107年度所為裁判中加以檢索、比對、研判、彙整後提供該院林南薰法官106年度、107年所為准許人民訴訟救助裁定複本,於法不合,否准訴願人之申請。
四、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為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可知依同法第5條規定所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者,以上開政府資訊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並未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之申請,而就現有之資訊再作相關之檢索、比對、分析、研判等加工行為後,將加工後所得之結果提供予人民之義務。本件訴願人申請新竹地院就該院106年度、107年度所為之裁判中,檢索、比對、研判後,彙整出林南薰法官所為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後,再提供此類之全部裁定複本予訴願人,核屬於法無據。從而,新竹地院以
108年7月16日新院平民字第023684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於法並無不當。又新竹地院既已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自亦無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陳松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洪家殷 委員 梁宇賢 委員 黃錦嵐 委員 雷萬來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