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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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7號

聲請人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 陳平 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稱與被繼承人共有之土地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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