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877號聲請人 陳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二、被繼承人 陳平 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四、所稱與被繼承人共有之土地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