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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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7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漢檳 即申地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所載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2月
3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