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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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09號原告 江盛祥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於書狀載明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且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繳並補正,該裁定於108年3月1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或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