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誠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古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