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13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郝嘉誠
郝嘉芯 共同法定代理人 韓小玲 被繼承人 郝敬恒 (亡)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另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1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郝嘉誠、郝嘉芯為被繼承人郝敬恒之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陳報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並請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郝敬恒固於108年2月9日死亡,然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郝嘉銘 及配偶韓小玲已於另案陳報遺產清冊,並經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是陳報人郝嘉誠、郝嘉芯復於本案所為之陳報遺產清冊聲明,核屬重複陳報,於法不合,且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