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木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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