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上訴人即被告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瑛 被上訴人即原告金獅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鎔穗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竹簡字第47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2日確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3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蓋印本院收文戳章之民事上訴狀在卷可憑,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