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交簡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竹交簡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之第九行關於「1月29日」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關於「1月29日」之記載部分,顯係「1月23日」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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