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4號上訴人即原告長興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慧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5日105年度簡字第3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