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張光榛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 程珍惠 訴訟代理人 邱于蓉 輔助參加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緣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東勢-豐原生活圈快速道路(第三標都市計畫土地)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需用臺中市石岡庭新金星段(下稱新金星段)68-1地號等44筆上地(含原告所有新金星段85-9地號土地,及持分所有同段89-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上地),合計面積0.748454公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113年1月16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臺中市政府於113年3月27日以府授地權字第1130077817號公告(下稱113年3月27日公告)徵收。原告以原處分違反誠實信用、信賴保護、權力濫用及比例原則等理由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為本件土地徵收案件之需用地機關,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應認本件有由臺中市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靜雯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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