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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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更一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2號原告 張台鳳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 陳德儒 (大隊長)訴訟代理人 曾三展
吳宏仁 魏佳瑄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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