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6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新北市看守土城愛綠協會代表人 洪郁凱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樹人會代表人 潘翰聲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森林城市協會代表人 莊傑任 原告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代表人 陳憲政 原告 黃志銘
鄭淑華 洪郁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被告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彭啓明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黃靖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4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李明益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