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曾錦富 被告 邱繼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曾錦富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號被告邱繼祥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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