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59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4年9月2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9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