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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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武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4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907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由上訴人即被告陳武成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