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債權人 謝進忠 債務人 蒲創結 即被繼承人 蒲創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蒲創結即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蒲創結即被繼承人蒲創鏞之遺產管理人之住所地。
二、債務人蒲創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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