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67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昱瀚 代理人 陳信賢 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陳信賢合法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