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76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