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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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77號聲請人 李承諺 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相對人廣超工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8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案列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靜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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