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介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介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介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5049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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