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劉姿言
劉知誠 前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林均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被告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71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