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許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榮隆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017元(柒拾陸萬柒仟零壹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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