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1號債權人 曾月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曉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曾曉君應負本件債務之原因依據。(依台端所附之票據號碼0000000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曾曉君僅為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若曾曉君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請補正票據號碼0000000支票背書影本。)
二、債務人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曾曉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