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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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丙○○、乙○○、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4、699號),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詢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