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七年七月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丙○○、乙○○、甲○○三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