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蘇芳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7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7601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芳霆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蘇芳霆本於非供自用之意,以每張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原價,購買2023年第30屆在台北大巨蛋舉行之棒球亞錦賽遊樂票券(下稱本次賽事門票)2張後,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巷0弄0號之住所地,利用臉書名稱「唐醋醬」之帳號於臉書平台上刊登販售,以每張門票加價代搶代刷費用2,000元之方式出售(即每張售價2,600元),嗣被移送人順利售出本次賽事門票2張,收到買方匯款5,200元,而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經查,對上開違序事實,被移送人雖不否認提供1張票給買方而收取2,600元之事實,但辯稱:其仍以原價600元出售上揭票卷,其餘2,000元係代搶代刷之費用,且其已將代搶代刷費用退還給買方,純粹幫球迷進場云云,然酌以被移送人臉書聊天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再考量原價600元之票卷,其竟須收受逾原價3倍之代搶代刷費用2,000元,其顯然不合理,衡請該2,000元應係被移送人因轉售上揭票卷而圖利之金額,又縱認其業已將代搶代刷費用退還給買方,亦無解其曾圖利之結果,是其確有上揭規定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