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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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92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喜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尤聖昌 、尤阿順、 廖元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件狀載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中之發票日期正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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