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丁○○、乙○○、丙○○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8月3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約定為96年12月31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6年9月3日分別向聲請人①丁○○②乙○○③丙○○借用①1,000,000元②500,000元③1,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96年12月31日止。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共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本票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新市鄉○○○段│992│旱│2228│全部│丙○○、丁○○││││││││││債權範圍各5分││││││││││之2、乙○○債││││││││││權範圍5分之1│├──┼───┼────┼───┼──┼─┼────┼────┼───────┤│002│台南縣│新市鄉○○○段│993│旱│2421│全部│丙○○、丁○○││││││││││債權範圍各5分││││││││││之2、乙○○債││││││││││權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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