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繼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7月1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到院,該協議書須載有聲請人之簽名及日期。│├──┼────────────────────────┤│2│請詳加說明聲請人之債務關係發生之原因為何?│├──┼────────────────────────┤│3│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明細,並加以說明該金額│││如何取得或計算。│├──┼────────────────────────┤│4│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周文質 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到院│├──┼────────────────────────┤│5│還款方案合理與否為更生程序是否得以續行之關鍵,請│││聲請人提出可以接受且合乎公平正義之還款方案到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