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3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惟經最大債權銀行以文件不符,將聲請人申請退件,故而聲請更生等語,惟聲請人提出之退件通知函已說明,聲請人如備齊文件可再行協商,故本件聲請人應備齊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再行申請協商,並提出其如主文所示釋明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影本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已遺失,則請向相關單位申請補發,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⒈提出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協商合意而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
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應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結果證明文件)
3.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聲請人前五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二年健保投保資料。
5.聲請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是否聲請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
6.釋明 郭宸秀 父親 郭志成 有無支付扶養費,並提出支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郭志成身分證字號及其最近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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