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5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87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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