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86號上訴人 陳宥綺 訴訟代理人 林拔群 律師被上訴人 沈邱 金蓮輔 助人 沈遠芳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
吳佩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吳若萍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雅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