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5號原告 蔡韋盈 被告 曾宏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