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醫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 陳俊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醫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醫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612號裁定駁回,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為
法官曾明玉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