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098號聲請人 林素真 相對人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依票據法規定持本票向發票人即相對人為現實之提示之日期及方式為何?是否僅依聲請狀所載,以LINE通訊軟體及台北中山郵局存證號碼001321號存證信函之內容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而未實際見到相對人並當場提出本票原本為提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