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000元
(按建物拍定價格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原告僅
繳納4,300元,尚欠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