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告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誤載為民國105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中關於判決原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