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煌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70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
編號證據名稱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調查方式檢證1被告羅煌呈111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2被害人 李偉祥 110年9月17日警詢筆錄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檢證3李偉祥提出之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檢證4羅煌呈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86號、107偵緝字第3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42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被證1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3張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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