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兼法定代理蘇貞昌人被告 陳時中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 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