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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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9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品溱林君恩林姿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2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4月29日,目前尚欠本金460,04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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