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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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債權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以 李姿玲 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統一發票、催告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影本為證,而上開契約書所載甲方為「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其印文卻記載「1樂社區管理委員會」,則債務人實際名稱為何不無疑義,又李姿玲是否現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攸關債務人是否經合法代理,債權人自應上開事項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5日、同年9月2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成立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暨李姿玲當選為其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選任會議紀錄,並確認債務人正確名稱等事項,該等通知已分別於同年8月19日、10月3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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