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 鍾邱春蘭
鍾述宇 鍾德龍 兼訴訟代理人 鍾玉國 被告 邱陳春美
邱俊霖 邱俊良
邱雅卿 王榮沐
邱玉霞
黃峰春 黃月桃
黃子鑫
劉英輝 劉英杰
劉麗珠
劉麗花
劉麗櫻
劉麗玉
柳相如
劉志盈 劉子謙 劉淑靜
劉雅馨
劉曲紋 劉任芳 嚴玟瑛
鍾政州 鍾佩瑾 鍾佳穎 鍾成光
鍾成裕
鍾成祖 鍾仕瑩
黃祺勝 鍾侑耘
鍾玖蓉
鍾璧如
鍾永康 范瑞珠 鍾鴻肇
傅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原告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於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4,600元【計算式:面積2,404㎡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400元原告權利範圍(鍾邱春蘭2404分之64+鍾玉國2404分之24+鍾述宇4808分之1341+鍾德龍4808分之1341=4808分之2858)=10,57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