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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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江錦章 即 江東發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