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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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62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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