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57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9號
            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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