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2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2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豪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相對人所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號建物為強制執行,然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屏東縣屏東市,此有其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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