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城 、 楊秀美 即 黃志元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次為第二次通知)
一、大寮區翁園段77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2建號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志元(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
三、被繼承人黃志元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