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聲保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龍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龍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1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