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94號抗告人 張泰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佳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補正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